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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李秀瑜
记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并将于8月31日起施行。
《细则》对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家庭财产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家庭财产是指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
为深化落实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要求,精准实施基本住房保障,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的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等。
根据《细则》,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对象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家庭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细则》对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家庭财产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符合《细则》规定的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相关补贴以及奖励性补助等可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的核对期限为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
家庭财产是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如何进行核对和认定?《细则》明确,住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委托核对机构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和认定,并将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通过住房信息平台推送至核对机构;核对机构按程序完成核对和认定,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向住房主管部门推送核对报告。核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组成和具体金额;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审核不合格的,驳回核对对象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因。
在公示期间,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自接受复核委托之日起,在3个月内完成复核工作,通过核对平台将复核报告推送至住房主管部门。复核报告为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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